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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泸州各种社保和医保有哪些区别?

  • 问政网友:晴空万里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4-07-29 15:10:39

  社保中的城镇职工社保、城镇居民(个体)社会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保有何区别?缴费比例如何?退休时,如何计算养老金?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农村医保,这些医保有何区别?在就医时,如何报销?报销的比例是多少?居民的医保本是否可以更换成医保卡?

 

问政跟踪
  • 1 2014-07-29
    15:10:39
    晴空万里 已问政
  • 2 2014-07-29
    16:01:5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4-08-05
    09:04:5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4-08-05 09:04:54

养老保险方面: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政策上并无区别,从2014年起两项制度已进行了合并,目前统一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保),缴费共分13个档次,每年100元-3000元不等,每档次缴费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单位参保和个体身份参保两种形式。单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参保,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8%(单位缴20%,职工个人缴8%),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20%,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100%范围内由个人自愿选择确定。泸州市2014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缴费标准为以下五档,3924元/年、4908元/年、5892元/年、7848元/年、9804元/年,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二、城乡居保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养老金计算办法为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目前为每月60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城乡居保参保人员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确定。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个人帐户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较为复杂,可以在网上查阅以上文件,也可以打电话3109994具体咨询。



医疗保险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已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其他城镇居民,包括学生(含大学、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术学校,下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婴幼儿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应当在所辖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政策

1997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泸市府发〔2011〕34号),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标准和统一的医疗待遇水平。

(一)缴费基数及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发生工资的2%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费,单建统筹按6%缴费。参保单位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单位及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2014年成年居民缴费17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年.人。

(二)缴费年限和住院医疗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1996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计算工龄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1997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缴费期间享受缴费人员待遇;也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补建个人账户,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1)参保单位以职工身份办理退休的退休人员,以退休人员补缴时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按职工医保的统帐结合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2)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办理退休的人员,以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个体参保人员9%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选择继续缴费的,可按6%的比例缴费并享受待遇。

2014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当年缴费当年享受。新参保居民,缴纳当年当年居民医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享受待遇。

2014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

我市及异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综合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可按每3年折算1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实行单次住院结算。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最多降低100元;最低起付标准100元。


医院级别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

在职

退休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

700

80%

600

88%

500

65%

二级医院

600

85%

500

92%

400

75%

一级医院

500

90%

400

96%

200

8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00

90%

400

96%

100

90%

统筹地区外医院

1000

75%

1000

75%

800

65%

二、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覆盖全市。目前,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由各区(县)制定,实行区(县)级统筹。2014年,参合人员缴费标准70元/年.人,各级财政补助320元/年.人,但各区县住院医疗报销水平各不相同。如需了解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待遇,请向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三、有关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问题

2014年8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启用全国统一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逐步取代现有的医疗保险卡。从今年8月至12月,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凭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2015年1月1日起,医保卡停止使用,参保人员原医保卡上余额自动转入至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也将逐步发放社会保障卡,今后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