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江阳区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疑问?
- 问政网友:沙子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4-07-29 16:54:09
江阳区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为什么不给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呢?单位的答复是卫生局不让缴纳,那么岂不是在江阳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职工永远都不可能享受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优惠政策呢?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是应该为职工开立账户并缴纳公积金的,既然应该的事情没有做,那么是不是可以叫做不作为呢?长此以往,要想来江阳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得三思了:自己是不是有能力放弃这个权利自己解决住房问题。从招纳人才的角度出发,江阳区相关政府部门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利益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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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16:54:09 沙子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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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18:10:18 江阳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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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
18:10:04 江阳区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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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10:26:20 沙子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4-08-01 18:10:04
江阳区卫生局回复
网友你好!就你问政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即住房公积金。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区县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但因江阳区财政至今仍然只对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补助单位承担的公积金额度,原差额拨款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补助单位承担公积金额度,根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精神,区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多年来按单位自身的财力情况缴纳住房公积金。下一步江阳区卫生局将积极争取财政加大对卫生的投入,逐步实现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缴纳住房公积金,保障广大基层医疗卫生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