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社保转接手续和老医保卡使用问题
- 问政网友:酒城啤哥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4-08-04 11:01:36
领导好!
咨询一下社保转接手续和老医保卡使用问题,情况如下:
本人1998年7月参加工作,一直在泸州的一家企业上班,直到2013年5月从该公司辞职,期间所有“五险一金”全部按期缴纳(缴费截止时间2013年5月),辞职后住房公积金已全部提取,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未办理相关手续,目前手中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及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开具“参保凭证”。2013年6月在成都邛崃市一家公司上班,从2013年6月起开始在当地缴纳“五险一金”,有成都的“社会保障卡”(含社保和医保),前段时间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是否需要将泸州的社保关系转接过来,被告知不用转接,现向贵局咨询:
1、本人的这种情况,究竟是否需要办理社保转接手续?如需办理,具体如何办理?
2、泸州市目前正在办理老医保卡替换新社保卡工作,听说到2015年1月1日起将暂停老医保卡,像我们这样已经没有在泸州上班,但还持有泸州医保卡的人员,卡内还有较多余额,到年底肯定用不完的,该如何操作?
-
1
2014-08-04
11:01:36 酒城啤哥 已问政 -
2
2014-08-04
16:34:5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4-08-13
09:38:5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4
2014-08-13
10:49:57 酒城啤哥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4-08-13 09:38:50
养老保险方面:
就来电人现在这种就业情况,来电人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成都就业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泸州,在新就业地成都重新参保缴费,待其回泸时,将成都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泸州进行接续缴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52号)的规定,来电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成都市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来电人到泸州市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来电人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泸州市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来电人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 来电人在成都市就业后,由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来电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成都市接收方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联函》,并向来电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泸州市社保机构发出。
四、泸州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将《信息表》传送给成都市接收方社保机构,同时终止来电人在泸州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转移基金的,办理时应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五、成都市接收方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转移基金的要同时收到转移基金)后,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来电人提供的材料,完善来电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来电人办理转移手续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计算。
咨询人如有养老保险不清楚之处,可打电话3109994具体咨询。
医疗保险方面
根据人社部和省人社厅的相关规定,一人仅能持一张社会保障卡,你已经在成都市办理并持有了社会保障卡,因此你不需要再次在泸州申办社会保障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同时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可在泸州医疗保险信息网(网址:www.lzyb.com.cn)查询、也可到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咨询、还可直接拨打我局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科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30-3190803、0830—3121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