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社保补缴事宜
- 问政网友:一支木叶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8-02-24 13:58:06
我是2010年开始参加职工社保的,但是在2011年到2014年四年时间内,断档未缴纳社保,在2015年又从新开始缴纳社保。请问现在还能补缴2011年到2014年这四年间的社保吗?谢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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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4
13:58:06 一支木叶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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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19:00:06 纳溪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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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09:26:06 纳溪区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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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11:25:42 一支木叶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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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8-02-28 09:26:06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法定退休年龄女年满50周岁,男同志年满60周岁)。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记载在缴费当年。
三、综上所述,按相关文件精神,您可办理2011年1月至6月期间的中断补缴。
感谢您对纳溪区社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如还有疑问,请到纳溪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咨询或请拨打0830-4295573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