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补缴社会保险是否该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 问政网友:我心再飞扬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4-08-14 17:51:57
我和我爱人之前都是在广东省天任车料有限公司上班,在公司上班期间都是公司里出大部分自己承担一部分购买社保,自从公司破产以后不在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我们只好转回泸县社保局个人缴纳。现在已在泸县社保局交了几年了。
因几年来都没有稳定工作,手头拮据,去年没有缴纳高额社保费{2013年应缴纳5184},现在想要补上社保,却被告知要交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为万分之5一天,计:578元+利息191.3元} 别的地方都不用缴纳滞纳金,为什么在泸县就要交呢?而且还高的离谱,堪比高利息了。
为什么不允许个人缴费有个缓冲时间?也可以事先通知一下嘛。因为我们个人缴纳社保,难免有经济困窘的时候导致无法按时缴费,为什么不能人性化?当你吃饭都成问题时,你会考虑先交养老保险吗?
对于滞纳金和利息现行规定只针对企业而言,是否允许对个人征缴滞纳金和利息在政策上没有明文规定,就是一个空白。个人则认为既然国家都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个人欠缴行为必须加收滞纳金和利息,那么加收就是不合理。有的参保人员认为现在的保险费征缴部门没有尽到事先通知的责任。
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明征缴部门在此项工作上管理体系的不完善。
社保局工作人员还告之:社保交费年限不是15年,还会延长,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在公司买社保的时候不是明文告之只交15年,60岁就可以领退休金的吗?如果国家社保局感觉难以承担以后我们养老问题,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全额退回以前买的社保款。那样等我们老了靠儿女养活,不用给国家增添负担。相信这也是很多个人缴纳社保人员的心声。
-
1
2014-08-14
17:51:57 我心再飞扬 已问政 -
2
2014-08-15
11:06:18 泸县 已受理 -
3
2014-08-18
17:35:39 泸县 已回复 -
4
2014-08-18
18:10:46 我心再飞扬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4-08-18 17:35:39
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回复
网友“我心再飞扬”先后两次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以如上题目问政。直接表明不该加收滞纳金和利息。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征收滞纳金的政策依据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第二条第十六款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将征收滞纳金比例由2‰调整为万分之五。
二、关于事先公告通知问题
对个体参保缴费人员按时缴费和征收滞纳金的公告,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按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县社保局征收股,咨询电话:817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