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文体广电局的违法行为何时得到纠正?
- 问政网友:789123YH
- 问政对象:叙永县
- 提问时间:2014-08-18 11:17:24
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下称广电局)违法解除我劳动关系和没有依法给我缴纳14年养老保险以及侵占我个人财产11.89万元三事,我9年多来待业上访,至今没有得到处理。2013年7月14日和2013年11月12日我两次就同一内容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国家信访局都受理并批示办理,而且省、市领导也有批示办理,可叙永县文体广电局就是置之不理,今天打开国家信访局网站网上投诉栏目,上面仍然是正在办理(用户名789123YH,密码789123yh),信访条例规定了办理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我们认为广电局的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9年多不处理是不作为行为,是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行为,是违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为;对国家信访局和各级领导的批示不处理不回复,是违反党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规定的行为,是严重的官僚主义行为。
我叫吴永红,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赤水镇海丰街20号,联系电话:13551669432.以下是我对事实的具体陈述,如有不属实的地方,我个人承担责任。
我1991年8月受聘于广电局乡镇广播员,2004年11月11日广电局以没有完成收费任务为由解除了我劳动关系。14年间我工作一直认真负责,先后被县委县府表彰为扶贫攻坚先进个人,当选为赤水镇党代表。广电局和我的争议焦点就是我有无收费任务,至今广电局也不能拿出我有收费任务的依据,其理由是2004年我上班期间广电局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我劳动关系的文件上也说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我是外线工,不负责收费),就其实这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20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72条、第10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广电局没有给我缴纳14年的保险费。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原海风乡政府办理移交时,我请求广电局杨文浩局长对我的处理进行复议,杨局长说办理了移交以后再说,办理了移交后的两个月,我三次到广电局去问复议的情况,可杨局长不是开会了就是出差了的,一次也没有见到他,后的三年多时间我又多次去找杨局长就是见不到他,不得已我走上了上访路。2009年6月2日,我第一次到了北京,四川省驻京办接待了我们,看了我的材料和证据后说广电局是违法的,我要求领导们给我一个依据,他们说我们给你一个合法上访的依据,说明你上访是程序合法的、上访的理由是合法的,回去一定会处理的。这个依据是驻京办送我们到成都时交给到成都接我们的广电局许庭杨主任的。回来后杨局长找了两个小工,在广电局档案室找到了占有我个人合法财产的依据(是杨文浩局长告诉我的),于是有叙永县群工局(王世贵局长等)、司法局(张刚副局长)、广电局(杨局长等)、县政府法制办领导参加的广电局五楼会议室的座谈会,会上广电局要给我六万元,我要求依法处理,广电局不同意,所以没有结果,参加人员都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字的。2012年9月14日,我第二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的领导接待了我,同样说广电局是违法的,说给我转回来处理,回来后许主任告诉我只给我4万元了,没有理由。去年至今年我两次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国家信访局都受理并批示下来,可至今既无着落也无回音。其实我的要求不高,只是要求依法处理。
我是城镇居民户口,9年的待业上访我已经是穷困潦倒,我渴望就业以解决生存问题。2012年以前广电局给了我很多回复,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也一个不同一个的,和广电局解除我劳动关系的文件上的理由也不同,对我的诉求从来没有认真对待过。我希望广电局能正面回答以下问题,1、在我上班期间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行为?是违法行为该不该纠正?(我们咨询过中央12台,回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没有完成劳动任务解除劳动关系)。2、广电局给我六万元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就不能依法处理?3、05年2月的结账单上承认我14年的工龄,为什么不给我缴纳保险费?4、2012年5月4日给我的回复上再一次承认占有我的财产,为什么不依法赔偿?
请求领导调查处理。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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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11:17:24 789123YH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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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16:37:01 叙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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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
10:03:26 叙永县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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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7
10:59:47 789123YH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叙永县
- 回复时间:2014-08-27 10:03:26
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你留言反映叙永县文体广电局无理解除劳动关系、侵占你个人财产及未缴纳养老保险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反映文体广电局无理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确立和解除的过程
经查: 2000年7月,叙永县广播电视局按照中共叙永县委办公室、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广播电视局理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精神,在收编赤水镇广播站时,你经考试、体检合格,被一年一聘为叙永县广播电视局赤水镇广播电视站(2001年3月后又称叙永县天讯公司赤水分公司)工作人员。
2004年11月,你因没有完成叙永县天讯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讯公司)赤水分公司海丰片区的电视维护收看费收缴工作任务,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天讯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以《关于对赤水分公司临聘人员吴永红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通知》解除你与天讯公司的劳动关系。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和依据
1、你没有完成赤水分公司海丰片区的电视维护收看费收缴工作任务。
2、根据用人单位《乡镇广播电视站(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款“收入管理”第2条规定:乡镇广播电视站(分公司)所有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当日所收现金存入当地信用部门,月终后转县局,实行一月结账一次,不准在收入中挪用和坐支。经查, 2004年2月至10月,你没有到县公司结过一次账。因此,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叙永县天讯公司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限内,你既没有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提出民事诉讼。该诉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你要求补偿投资在小片网上的11.89万元一事。
经查,你于1996年以赤水镇海丰广电站的名义申办小网,并从1997年经营到了2000年7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29号)第九条及《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四条均规定:个人不能申请安装和使用地卫设施以及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
2000年7月,叙永县广电局收编赤水站时,由于模拟信号属于淘汰网络,不支持光纤信号,所以全县所有的小网都未列入收编,全部重新架设光纤。且叙永县理顺乡镇广播站清理组赤水站清理情况也载明:网络不作移交。
因此,无任何证据证明叙永县文体广电局收编你的小网,造成你11.89万元的财产损失。如你不服该答复,可通过依法诉讼解决。
三、关于反映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
经查,你在叙永县赤水镇广播站工作时间为1991年8月—2004年11月,总共13年3个月。其中,1991年至2000年,你作为乡镇广播员,属乡镇八大员之一。2013年7月,按泸州市人民政府通知精神,乡镇八大员可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到叙永县社保局参保。2001—2004年11月,收编后,你与叙永县天讯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为此,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费800元,你个人交了2050元。你被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行到社保部门退了2764.5元,扣除3%的管理费。因此,反映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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