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被征地户是否需要自己交一部分钱才能享受社保
- 问政网友:*绿叶
- 问政对象:蓝田街道
- 提问时间:2018-04-17 20:12:09
被征地户需要自己交一部分钱才能吃社保吗?请问,我是江阳区蓝田镇的一名被征地户,我的田、土、房屋全部被占完了,政府却要我自己交一部分钱才能吃社保,有这样的文件规定吗?现在生产队已经从我个人应得的集体资产里,扣除去交社保。我个人的集体资产不够扣,就扣我家里其他人的来撞起交。希望能尽快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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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20:12:09 *绿叶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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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15:50:09 蓝田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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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15:50:15 蓝田街道 已回复
- 回复单位:蓝田街道
- 回复时间:2018-04-23 15:50:15
蓝田街道办事处回复
网友您好!现就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按泸市府发【2017】1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农转非人员,从16周岁开始享受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最高不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昨晚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缴年限,英享受年限不足15年的部分作为补充缴费年限。
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0%*缴费年限(含应缴年限和补充缴费年限),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具体承担办法如下:
被征地农转非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8%*缴费年限,由征地单位从其人均分摊的安置补助费中代为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结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支付给个人。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2%*补充缴费年限(所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充缴费年限累计数),由征地单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中代为缴纳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结余部分由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未年满44岁的农转非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时需计算补充缴费年限,并在集体资产补偿里扣除,而村社集体承担部分村社就从农转非人员应得集体资产部分扣除。
如有疑问可电询街道社保中心:0830-399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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