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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纳溪区大渡口镇坪桥村3社安置赔偿问题

  • 问政网友:嘿文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4-08-28 16:09:23

领导我反映几个问题,纳溪区大渡口镇坪桥村3社;根据泸州(2013)34号文件第24条规定:享受优惠房屋安置的残疾人员确定的等级可在拟起置换安置房标准价格基础上优惠百分之二十,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在货币安置费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二十。由于母亲(石清桂)患有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之前为户主,由于是货币安置。


1请问我母亲提高货币安置费基础上的百分之二十什么时候领取,在哪里领取?是赔偿款的百分之二十吗?2,我们家房屋属于正常修建,为什么还有150几平米未的到装饰补偿,还有40几平米算成一次性修建,之前国土局承诺解决,一直没有赔偿。3我家有块3亩多的鱼塘,当时属于稻田养鱼,根据泸州市(2012)26号文件规定,鱼苗补偿1000元一亩未补偿4.之前我问了三期赔偿标准,回复的很快,感谢,但是我还没有搞清楚耕地与非耕地到底为多少钱一亩,例如:耕地1000元每亩,非耕地800元每亩,具体到元单位,谢谢。请国土局领导回复。

问政跟踪
  • 1 2014-08-28
    16:09:23
    嘿文 已问政
  • 2 2014-08-28
    17:07:26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4-08-29
    17:58:05
    纳溪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4-08-29 17:58:05

纳溪区国土资源分局回复

网友:

你好!你的问政问题收悉,经调查,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征收大渡口镇坪桥村3社部分土地补偿安置执行的文件

在依法实施征地补偿时,严格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的公告执行文件进行补偿安置。征收的大渡口镇坪桥村3社部分土地,属于“纳溪区2011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泸州市人民政府以泸市府地布〔2011〕19号张贴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上明确了人员安置执行泸市府发〔2011〕18、19号和〔2011〕158号文件,征地时泸市府发〔2013〕34号文件还未出台,所以不能执行泸市府发〔2013〕34号文件。

2.按照文件规定,对你社征地应实行农转非社保安置,房屋实行货币还房安置,但你社群众强烈要求实行农业安置,房屋实行自建房安置,实行自建房安置的,就没有货币还房安置费。

3.关于房屋补偿问题。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市府发〔2011〕19号文件明确规定,拆迁房屋补偿按合法面积,一次性修建面积和违规修建面积进行补偿。其中合法面积按规定支付装修费,一次性修建面积按规定进行房屋补偿,违规面积给予一定的拆迁补助费。

4.稻田养鱼不作补偿。稻田按耕地标准进行青苗补偿,文件中涉及的鱼苗补助栏目,是指对专业鱼塘养殖水面进行搬迁损失补助。

二、关于征地补偿时耕地与非耕地多少钱一亩的问题

根据泸市府发〔2011〕18号文件规定,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耕地和非耕地的补偿费用全部用于人员安置。农业社只有按期交地奖励费每亩1000元,调整土地费每亩500元。实行农业安置的,每个农业社的安置标准都不一样。根据各农业社的人均耕地多少计算两费补偿划拨给农业社。

感谢你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支持,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来人来电咨询,咨询电话:4282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