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咨询生育险问题

  • 问政网友:肖玉霞
  • 问政对象:江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8-05-11 18:00:41

我想请问五险已经断保了,1、如再次购买医保和生育险多久可以生效。2、生育险据说男方也可以报销,想问下报销比例是和女方一样的吗?(最低档次那款,个人月扣费200多的那个)3、女方报销比例是怎样计算的呢?4、生育险的里产假工资是由单位发放还是由社保局发放呢?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8-05-11
    18:00:41
    肖玉霞 已问政
  • 2 2018-05-14
    17:10:15
    江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8-05-16
    09:25:40
    江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8-05-16 09:25:40

根据泸市人社发【2018】3号《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答复如下: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按核定生育医疗费支付金额的50%支付。如其配偶已在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只补助产前检查门诊费的50%。

3、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和按项目相结合的方式支付。

(一)限额支付。

1.住院生育限额支付项目及标准:

(1)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800元。

(2)难产(含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56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25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300元。

医疗费总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支付。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高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

(二)按项目支付。

住院分娩同时诊治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当次住院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第十二条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的相关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条例》规定的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尚有疑问,请来电咨询,电话:2364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