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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求助被车辆撞伤后该怎么维护合法权利

  • 问政网友:报料台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14-09-09 09:46:03

我一亲戚,在上个月过马路时被一出租车撞伤,当时医生诊断为: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肋骨左右共7块骨折,右肩粉碎性骨折,右腿3根韧带断裂,由于伤势严重,至今未恢复意识,交警未下责任认定书,亲戚家境贫穷,承担不起昂贵的医药费用,找出租车公司公司说要等交警认定书下来才给钱治病,交警又说要等两个月才下责任认定书,现在医院已经欠费停止一切治疗。难道这就是法制社会?请问有谁知道我该怎么维护亲戚合法权利。

问政跟踪
  • 1 2014-09-09
    09:46:03
    报料台 已问政
  • 2 2014-09-09
    14:20:15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3 2014-09-15
    11:39:51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14-09-15 11:39:51

尊敬的网友:

对您亲戚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调查取证,查清案件真相,还原事故发生前的过程,这样才能给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

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机构最长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完成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之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就受伤人员的抢救费、医疗费的预付及时进行协商;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对抢救费的预付协商不成的,机动车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预付抢救费,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次日内划出预付资金;以上预付金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的,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通知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预付抢救费。

三、在实际交通事故处理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都有义务垫付伤者的医疗费用和车辆、财物损失的修复费用,所垫费用待事故处理时一并结算。一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异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执行。

最后,感谢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