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古蔺县鱼化乡火炬村有关公有林方面问题
- 问政网友:彭海
- 问政对象:古蔺县
- 提问时间:2014-09-15 16:29:43
委托人;原古蔺县 鱼化乡 火炬村 群众代表 | 被委托人, 彭海 ,男 ,汉 。现年30 岁。 梅虎 。
委托事项 ;关于现苗沟村《原火炬村 》7个小社集体公有林地114亩因土改期间遗留下来的公有林,在这一次笋山林场未经过群众同意就砍伐火炬村7个小社集体公有林木114亩,现在火炬村人民群众提出此公有林是我们群众所有权属按颁布的《森林法》规定,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 特此授权委托;彭海 ,梅虎,前来办理相关事宜。 群众代表如下,名单 彭付进,梅松红,刘飞。彭付华。彭付刚。罗刚。彭大顺。 被委托人签字;彭海 ,梅虎 彭海
201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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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09-15
16:29:43 彭海 已问政 -
2
2014-09-19
09:09:50 古蔺县 已受理 -
3
2014-09-19
09:11:22 古蔺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
- 回复时间:2014-09-19 09:11:22
古蔺县林业局回复:
一、基本情况
经查,反映人所指的公有林是火炬村1982年投地给原绿阴林场合伙造林的林地,小地名“公有林”(小邆子、马达土),面积67.86亩。投地造林时约定合伙时间至2037年止,分成按利润1:2:7比例分成,鱼化乡政府占1成,投地单位(火炬村)占2成,绿阴林场占7成。合伙造林后由于绿阴林场管理水平有限,于1998年将该林地转让与古蔺林场经营,转让面积1278亩(“公有林”为其中之一部分),转让款已按分成比例分配给该村集体。
2007年因原转让主体不符,经法院裁定后古蔺林场与绿荫林场管委会签订补充协议,补偿绿荫林场22万元。同年,古蔺林场将该片林地经营权转让与泸州人贾国桥;当年贾国桥又将该片林地经营权转让与古蔺县笋子山林场,转让款82.8万元。2011年5月,古蔺县笋子山林场补助了3万元给村集体用于集体公益事业。2014年,古蔺县笋子山场与该片林地所涉的各村、各社签订林地延期承包合同,约定了造林分成比例(村社占30%),将林地使用期限从2037年延长至2048年。
2014年8月,根据古蔺县笋子山林场提供的采伐申请、林权证明材料和作业设计文件,我局向笋子山林场颁了采伐许可证,开展采伐生产经营活动。
二、处理情况
2014年9月3日,信访人在网络留言之前已向鱼化乡政府、鱼化林业站反映过此事。2014年9月10日,鱼化乡政府副乡长王刚政组织笋子山林场、信访人等到现场勘查,并走访了村民。古蔺县笋子林场出示了相关证明材料,对信访人提出的质疑作了现场解答。目前,鱼化乡镇政府正在组织各方协调处理。
多年来,该片林地在每次转让签订合同、付款之后,都会有村民以各种理由要求受让方另外再给补偿。实际上通过几次转让以及转让的勘界、座谈等过程,村民对该片林地转让情况是知情的,也得到了合理补偿。信该人提出的林权争议,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合法依据。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鱼化乡政府、县政府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办公室、古蔺笋子山林场一起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