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隆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侵占职工个人财产?
- 问政网友:陈光富
- 问政对象:市供销社
- 提问时间:2018-11-07 00:53:22
【关于泸州市供销社下属广隆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侵占我父亲入股的17.63平米房产的报告】
市供销社;
我父亲陈绍荣(已故)解放前拥有泸州市江阳区大河街149号一楼一底房屋一间,楼上楼下基本同宽,该房屋是我父亲解放前所购买,楼上自己居住,楼下为商铺(自己做小生意),1956年政府要求公私合营走集体化的道路,我父亲听党的话,响应政府的号召将楼下商铺作为股本参股到当时的利民代销店,(解放前的房契楼上楼下为一张,房契因入股就交给了该单位),该店后合并为土产日用杂品总店,该店后又合并为泸州市日用杂品公司即广隆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前身,现入股人陈绍荣(我父亲)及入股人之妻王代玉(我母亲)均过世,在清理遗物时,发现该房屋产权证没有楼下的,只有楼上的,以及母亲写的几份要求公司退房的报告的草稿;现该房屋(楼上楼下)由该公司安排的退休职工所居住。其实,该房从沱一桥建成通车后楼下的商铺就停止了经营活动,就由我家向公司返租至1984年以前,1983年因参与公司分了新房,就把该房交由公司安排其他职工居住,但,这并不是产权转赠,只是因为楼下是入了股的,但入股不是送股,产权还应该是我们的吧,我父亲又不是资本家,该房产不属没收范畴,我母亲曾多次打报告要求公司退房,该公司凭什么不退还给我们?以前曾听我母亲讲:(文化大革命前,还发放股息)。现我们(产权人的子女)又书面要求公司退房,并于2018年6月将书面材料交上去后,至今没有得到书面回复,如石沉大海。曾有人劝我们放弃,但我想,现在是依法治国时代,按宪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一章第五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我们几弟兄几姊妹(继承人),烦请有关部门有关领导调查了解,督促广隆日用杂品有限公司纠正错误将泸州市江阳区大河街149号楼下17.63平方米房产退还给我们。
此致
报告人:陈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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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11-07
00:53:22 陈光富 已问政 -
2
2018-11-07
17:20:40 市供销社 已受理 -
3
2018-11-08
17:49:24 市供销社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供销社
- 回复时间:2018-11-08 17:49:24
通过与泸州市广隆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走访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回复如下:
1、广隆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北城大河街149号房屋产权明晰,房产证号:泸区公权0413号,土地证号:泸区北国用(92)字第3718号,与陈光富同志无关。
2、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归还公私合营的生产资料。
3、若陈光富同志有异议,可依法依规主张权益。
4、此回复同时抄送陈光富同志。
泸州市供销合作社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