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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佳乐世纪城电费收取价格是否过高 且“搭车”收费?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市发展改革委
  • 提问时间:2018-11-21 15:04:03

作为佳乐世纪城一名商家,自2016年5月佳乐世纪城开业以来,都一直享受1.28元/千瓦时的高额电价待遇。今年8月,省发改委和市发改委相继出台“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后,佳乐世纪城于11.7日出台了“退业主4-9月商业电缆及10月后电费降价的公告”,按照1.20元/千瓦时(不包含线损)的价格来收取。

 根据发改委转供电用户电价计算办法,按照峰谷平不同阶段定价原则,核定转供电用户最高目录销售电价为0.8413元,其中包括6%的线损。但是,佳乐世纪城商业电价现在调整为0.91元/千瓦时(未含 6%线损);另外还要加收不知道是用来做啥子的用电服务费0.26元/千瓦时,合计每度电价为1.20元。佳乐世纪城的电费收取金额,严重背离今年省发改委和泸州市发改委下发的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件精神第四条: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同时,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根据以上规定,佳乐世纪城电费收取极不合理,首先,电价定价过高,其次仍在“搭车”收费。以上存在问题,希望价格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并予以回应。

问政跟踪
  • 1 2018-11-21
    15:04:03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8-11-29
    14:56:10
    市发展改革委 已受理
  • 3 2018-11-29
    14:57:04
    市发展改革委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 回复时间:2018-11-29 14:57:04

网民朋友:

感谢您对我委价格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我委于11月21日收到您在网络问政平台上的提问,现就您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我委正在开展的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工作,其目的一是确保国家和省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地,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改革红利能足额释放到终端用电户;二是规范转供电环节的电费计收,杜绝电费计收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转供电主体计收电费时要纯粹电费,即按四川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现行分时计度电价政策和转供电主体的经营业态,综合测算综合电价。佳乐世纪城系商业综合体,入驻商家用电执行时段为高峰和平段(上午7:00-晚上11:00),谷段(晚上11:00-第二天上午7:00)基本不产生电量,即基本只执行上浮的高峰时段电价和平段电价,而不执行下浮谷段电价,因此综合电价要高于四川省目录销售电价。

    三、省发展改革委于8月13日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中确有公共用电应计入物业管理费的规定。10月16日,省发改委随后印发了《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对转供电加价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作出了“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可以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也可以通过租金或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应予以公示”的补充规定。

    四、我委认为佳乐世纪城对入驻商户将原协议电价计收改为分别收取电度电费和以电力服务费方式收取公共电费的行为符合各级文件要求。经我委调查,佳乐世纪城对电费计收方式进行了公示,但存在公示不彻底和具体工作人员对电价政策理解不透彻的现象,没有向入驻商家解释到位。下一步,我委将督促佳乐世纪城经营者严格执行电价政策,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泸州市发改委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