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个体诊所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有关问题
- 问政网友:lzp8890127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4-11-08 20:53:48
据说2015年将取消个体诊所的新农合门诊报账资格,请问是否确有其事?如有,请问是否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请给各位个体医生和他们热心服务着的广大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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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8
20:53:48 lzp8890127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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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1
14:51:4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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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16:10:4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4-11-20 16:10:48
网友您好:
根据泸市府发〔2014〕43号《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文件规定:“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区县级及其以下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已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总额控制,一个保险年度内每人限额为60元”,该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因政策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将进行整合,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市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11号)和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等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泸市府发〔2014〕43号文件中有关门诊统筹政策的规定,主要源于以下政策依据:一是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农合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45号)明确规定:“门诊统筹实行协议管理制度,建立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方协议机制,通过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是四川省卫计委、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33号)明确规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主要用于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偿,以及县级公立医院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后的政策性补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门诊补偿比例控制在60%左右”;三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文件精神,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感谢网友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还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咨询电话259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