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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泸州市在编教师生育保险可以报哪些项目?

  • 问政网友:violet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4-11-19 12:17:40

您好,请问泸州市在编教师生育保险可以报哪些项目?多少钱?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就是每月个人的工资吗?产假期间的绩效奖金有吗?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4-11-19
    12:17:40
    violet 已问政
  • 2 2014-11-20
    10:00:2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4-11-24
    16:20:4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4 2014-11-24
    18:20:35
    violet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4-11-24 16:20:41

网友您好,您提出的“在编教师生育待遇如何报销事宜”的问题收悉,现作出以下回复: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函〔2013〕40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及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占编聘用人员,列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参保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产前检查费(最高可报700元)、生育医疗费(按医保政策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补贴费(顺产1000元、剖腹产1500元)、生育津贴。参保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单位停止发放工资。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以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目前,生育保险的现状是两种制度并存。一是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二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延续下来的传统的生育支付制度,即生育的有关待遇由财政或用人单位负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覆盖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为龙马潭区的正式在编教师,不在我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畴之内,应由您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谢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果还有生育保险方面的咨询,您也可以拨打电话:3104290.319730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