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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生育津贴相关问题

  • 问政网友:18715877713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9-03-03 15:13:28

请问,生小孩,产假期间,如果社保生育津贴高于公司发的基本工资时,公司是否有权利不不发扣除工资余额发放给员工,还是单位必须将生育津贴扣除工资后多余部分补发给员工?

问政跟踪
  • 1 2019-03-03
    15:13:28
    18715877713 已问政
  • 2 2019-03-06
    15:58:3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9-03-06
    15:58:58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9-03-06 15:58:58

市民朋友:

您好!

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女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相关问题”已收悉。经调查核实回复如下:

生育津贴是指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性的工资性补偿。2016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生育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

依据《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17]6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女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假期天数计发。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综上所述,有关女工产假工资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对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部分是否支付给职工个人,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

您如还有其他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欢迎您拨打咨询电话:0830-3104290。

感谢您的咨询,祝你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