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企事业机关在职人员违法生育如何处理?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4-11-26 20:53:30
请问你们泸县对在职人员违法生育如何处理?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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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20:53:30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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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08:47:44 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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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11:13:04 泸县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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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4-11-28 11:13:04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所发问政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按照中共泸州市纪委、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监察局、泸州市人事局《关于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的通知》(泸纪综〔2009〕19号)第一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财政供养人员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含一胎多个,又称超生一胎)的,一般给予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并辞退、解聘。对具有弄虚作假,对抗调查等从重或加重情节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若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县人口计生局联系电话:819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