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生育险报销问题
- 问政网友:钟旭
- 问政对象: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9-04-08 12:44:59
你好,根据《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泸市人社发〔2018〕3号)第三章第七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
我的个人信息如下图所示,生育参保状态:正常参保(2018-08-08)。本人于2019年3月18日在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泸州市妇幼保健院)顺产生子。
咨询:(问题比较多,公司也没有处理过生育险报销的流程,多有打扰,敬请谅解。)
1.2019年4月8日符合缴费满9个月吗?如果不符合,请问具体满足时间。
2.我可以具体报销什么费用?(孩子出生时,缴费未满9个月,听说不能报销在医院生产,产检时产生的费用,是吗?还是说 9个月缴满以后能报吗?)
3.生育津贴从哪天起算?算到什么时间?我一共能领到多少天生育津贴?
4.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泸州市妇幼保健院)属于爱婴医院,休顺产假,爱婴医院增休母乳喂养假一个月。这个要加入生育津贴天数吗?
5.《泸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能否发一份给我,具体看下需要哪些手续。可以的话,邮箱29525283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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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2:44:59 钟旭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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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8
18:08:01 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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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09:20:36 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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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08:43:25 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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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11:31:49 钟旭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9-04-11 08:43:25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咨询生育保险报销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你配偶参加生育保险时间为2018年8月,于2019年3月住院分娩,住院分娩时参保未满9个月,根据《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8〕3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在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女职工完成分娩已经出院的,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从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办法》规定计发。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的相关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条例》规定的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如有疑问,详情请咨询泸县社保局待遇股,咨询电话:0830-8192103。
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