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江阳区瑞丰公馆小区外占道收费问题
- 问政网友:孙苏文
- 问政对象:江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提问时间:2019-04-26 08:23:50
首先问一下占道收费到底合不合理?收费所得收益用到哪儿去了?既然你要收费就要尽到收费的义务。首先收费提供的发票永远都是过期的,这个我之前再交通广播反应过,你们的工作人员回复是没的办法。请问这是你们主管部门的办事方法吗?只管收费,其他的一概不管。竟然还在发票上盖着本收费仅为车辆占道费用如发生车辆及财物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这不是赤裸裸的霸王条款吗?还有就是你们规定的停车时间真是匪夷所思。如果我今天晚上8点多停的车,明天7点多开走就要交两次费用,也就是说在你们规定的收费时段只停了不到2小时就要收费最少6元,多的遭10元。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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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08:23:50 孙苏文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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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18:31:43 江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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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12:29:48 江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醉美公司
- 回复时间:2019-04-30 12:29:48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问题回复如下:
一、目前停车收费政策被广泛地应用于我国交通发展政策之中,通过调节停车费用,影响出行总费用,从而影响居民出行方式的选择。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泊位供求关系,从而促进城市交通管理。
二、收取的费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专项用于加大市政设施改造和维护经费的投入,以达到惠及全市人民的目的。
三、税务机关于2019年实施税务改制,改制后通用定额发票统一更换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发票。更换前所遗留发票并非过期发票。前期接到您的反映后我司已立即对全区未使用的前期遗留发票进行更换,若停车过程中再次收到此类发票可立即拨打我司监督电话(0830-8585123)反映,查实后将严肃处理。
四、我司所管理占道停车位所收取费用仅为占用城市道路的占道费用,并非商业行为。因此,对于车辆的财物损失问题,我司仅存有看管义务,若造成财物损失我司将全力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
五、对于收费标准问题,我司严格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泸州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0]217号)标准执行。收费时段:早7:00时-晚9:00时。收费标准:时段内依次收费,一类路段5元/次,二类路段3元/次。
为了减轻部分无专用停车场上班人员的负担,设定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为:
一类道路
1.大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包月停车200元/车);
2.中、小客车、轿车、小型货车(包月停车100元/车);
3.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不实行包月)。
二类道路
1.大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包月停车120元/车);
2.中、小客车、轿车、小型货车(包月停车80元/车);
3.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不实行包月)。
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司建议您采用包月停放的方式停放车辆。包月车辆在指定的路段停放,不包停车位,到其他路段停车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收费。
在此,感谢您对我司工作的支持,请你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
泸州市江阳区醉美城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