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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外地社保转入泸州问题

  • 问政网友:mwaitp
  • 问政对象:纳溪区人社局
  • 提问时间:2019-05-15 17:35:01

我是纳溪农村户口,本人一直在外打工,之前在北京买了3年保险,后辞职转深圳买了1年保险,本来想把北京保险转入深圳,但是深圳这边反馈说除非我以后不会再转出了,否则转入深圳的北京社保年限到时候如果要转回老家泸州可能不会被接收,我想问下像我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本人肯定过几年会回老家需要把社保都要转回老家的,而且农村养老保险在买)

问政跟踪
  • 1 2019-05-15
    17:35:01
    mwaitp 已问政
  • 2 2019-05-15
    17:50:02
    纳溪区人社局 已受理
  • 3 2019-05-16
    15:22:21
    纳溪区人社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人社局
  • 回复时间:2019-05-16 15:22:21

网友你好!  

感谢你对纳溪区社保工作的关心和理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令)、《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等政策规定,现就你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领凭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必须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二)写申请。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需写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三)办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三、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还有疑问,请到纳溪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咨询或请拨打0830-4295573电话咨询。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理解、支持社保工作,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