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应不应向用人单位送达
- 问政网友:洋艺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5-01-02 00:00:25
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因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就不会为职工申报工伤的。
一职工,2009年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因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拒绝为该职工申报工伤,该职工只好自己申报。要申报工伤首先必须确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职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过人力资源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和法院两审,确认了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职工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职工向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了该职工伤残等级,并送达了《劳动能力鉴定书》。
该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认,通过一裁两审。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撤诉。事故发生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伤残仲裁补偿程序,耗时5年。现该职工以劳动关系《裁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为依据,向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补偿工伤伤残待遇,经仲裁后双方不服,诉讼到江阳区法院,在法庭上用人单位说:“《劳动能力鉴定书》是职工私自去鉴定,没有通知用人单位,并且他们也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书》。该工伤职工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按规定填写了《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材料。
咨询问题:
第一问题:工伤认定有三种情形,一种是由用人单位申请;二种是由工伤职工自己申请;三种是由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职工自己申请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书》是否一定要向用人单位送达?
第二问题: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正常程序认定,即使未送达,补送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行否
第三问题:法院有没有权力撤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第三问题:如果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相关部门未向用人单位送达,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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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2
00:00:25 洋艺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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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17:11:2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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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11:34:04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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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7
13:42:40 洋艺 已评价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5-01-16 11:34:04
网友您好:
关于您问的第一问题:工伤认定有三种情形,一种是由用人单位申请;二种是由工伤职工自己申请;三种是由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职工自己申请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书》是否一定要向用人单位送达?现回复如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依据,同时也是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赔付的依据。因此工伤职工自己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书》必须向用人单位送达,以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您问的第二问题: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正常程序认定,即使未送达,补送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行否。现回复如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一式四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因特殊原因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持有效证件,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复印结论表原件,由鉴定中心加盖鲜章,证明复印件核对无误。
关于您问的第三问题:法院有没有权力撤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现回复如下: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因而不能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结论为最终结论。
关于您问的第四问题:如果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相关部门未向用人单位送达,相关部门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现回复如下:不论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鉴定结论送达方式上,均有权选择是自取还是邮寄送达。若选择邮寄送达,则可由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向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邮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