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事业单位职工晚婚晚育假的有关规定
- 问政网友:乖乖笨蛋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1-04 23:07:43
尊敬领导您好!我是泸县事业单位一位职工,想咨询一下关于晚婚晚育假的相关规定,晚婚假和晚育假是分开享受还是合在一起享受?我属于晚婚年龄,单位只给予3天婚假,并未给予20天晚婚假,算符合政策吗?相关规定晚育是30天,但单位把晚婚晚育算在一起共30天,这样又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吗?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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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4
23:07:43 乖乖笨蛋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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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5
09:59:31 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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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15:43:05 泸县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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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21:17:10 乖乖笨蛋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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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1-12 15:43:05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乖乖笨蛋”网友,您好!您在本平台咨询婚假和产假的相关规定,我们已收悉,现摘录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婚假:川人福〔1993〕3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经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若结婚者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一方路程假。
2002年发布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初婚青年,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可在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20天。
产假: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02年发布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30天晚育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川人福〔1998〕1号文件规定:经爱婴医院证明实行全母乳喂养的,给予30天母乳喂养假。
如对以上答复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县人社局工资待遇股,电话:8180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