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关于加班的认定问题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5-01-11 22:40:46
我是本市一加油站劳务工,我们是三班两倒,三天一个周期,即白班从早上九点到晚上八点,第二天夜班从晚八点到第三天早九点。平时没有安排任何换休。在这样严重超时的情况下,单位还经常要求我们在休息时间到加油站来会开或做其他的事,而领导做这些事都是在上班期间做的。
请问, 1,我们的上班时间是否符合劳动法? 2,我们在休息时间到加油站开会或做其他的事,应不应该被认定为加班? 3,我们在任何法定节假日从不安排补休,都是按正常工作时间倒班,而领导最多只给算一个班时间的加班,是否符合劳动法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发放或补休规定?
-
1
2015-01-11
22:40:46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5-01-21
14:54:0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5-01-26
16:42:0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5-01-26 16:42:03
网友您好:
关于你所咨询有关问题,根据劳动保障法律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须报当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如果单位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