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咨询交通肇事者逃逸之后导致的车祸责任怎么划分?
- 问政网友:江门峡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1-12 15:14:05
再次咨询交通肇事者逃逸之后导致的车祸责任怎么划分相关问题?
12月26日,我的朋友在纳溪上马附件发生一起车祸:当日下午6点40分左右,一过马路的村民被车撞翻后,被路边的村民救到了公路边休息,而肇事车紧急逃逸现场。受伤村民为了保留现场,就不听旁人劝阻,强行爬到公路中间被撞的地点睡下来。几分钟后,我朋友开着一辆面包车,正好与对面一辆大货车在村民横卧的路段会车。由于对方灯光很亮,影响到我朋友驾驶,致使汽车与村民身体相接触。事后,我朋友立即组织施救。纳溪交警迅速出了现场,并做好了相关笔录。就此事件,我就不知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问政,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也做出相关回复,见http://wen.lzep.cn/wen/8320.html。就受伤村民意外受伤后,经路边王姓村民救到了公路边后,不听旁人劝阻,强行爬到公路中间被撞的地点睡下来(此事实已经在事故现场交警做了笔录),现在我咨询的问题如下:
一、我们国家交通法规中对人为蹲在马路中间不走开的行为,是怎么界定其性质的?受伤村民不听旁人劝阻,强行来到公路中间被撞的地点蹲下来这种行为“不属于故意行为”,那么属于什么行为?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该谁承当责任?
二、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一般需要多少个工作日?如果认定我朋友的车没有责任,那么我朋友的车辆被扣至今所造成的相关损失该谁赔偿?
三、如果认定我朋友的车需要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会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不管他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不管他人该不该在车道上做什么,只要是汽车伤到了他人,会不会都得“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让汽车承担责任?
希望以上三个问题均得到具体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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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15:14:05 江门峡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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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16:04:23 纳溪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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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17:02:16 纳溪区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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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9
23:43:36 江门峡 已评价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1-13 17:02:16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回复
网友:
你好!你再次咨询交通肇事者逃逸之后导致的车祸责任怎么划分等问题,交警四大队经过调查后作以下回复:
一、 关于我国交通法规对道路上行人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受伤人员,无明确规定。本案中,受伤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道路上的状态,正在调查之中,尚不能确定其行为。
二、(1)关于交通事故办案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关于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警部门会遵循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依法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感谢人民群众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一如既往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