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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问题

  • 问政网友:sclztyj2079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1-12 19:28:46

我是打古人,我是独生子女城镇户口,妻子是非独生子女,且是农村户口。现有一个2岁的女儿,1个半岁大的儿子。生孩子时都妻子未满30岁,不满4年间隔年限。请问我需要缴纳多少罚款?

问政跟踪
  • 1 2015-01-12
    19:28:46
    sclztyj2079 已问政
  • 2 2015-01-13
    10:05:38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5-01-13
    12:32:08
    纳溪区 已回复
  • 4 2015-01-13
    18:47:08
    sclztyj2079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1-13 12:32:08

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

您好!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因您提供的婚育史和子女出生日期不详,无法计算出应征收社会抚养费,详细咨询请联系:

打古镇计生办:0830-4802174。

纳溪区卫生计生局:0830-4282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