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货币还房补偿款问题
- 问政网友:自然宝贝
- 问政对象: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19-08-22 18:15:11
请问泸县人民政府于17年7月在玉蟾街道龙朝村14社拆迁户货币还房资金到而今才清算,为什么拆迁前在泸县购房的就没有15000元/人的补偿款,而在拆迁后购房的就有。请问是哪一级政府的红头鲜章《文件》之规定?现在泸县房价那么高,为什么17年拆迁时不一次性清算给我们买房?设这个“门槛”合理吗?恭请泸县人民政府直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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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18:15:11 自然宝贝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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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09:13:53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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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09:29:57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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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17:59:34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回复时间:2019-08-27 17:59:34
网友自然宝贝:
你好!
现就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2017年泸县小鹿溪河市政工程征地项目,该项目执行的安置补偿政策是《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政府建立征地拆迁安置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定期调整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片区还房综合指导价标准及房屋安置细则(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泸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4日发布《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集体土地征收货币还房安置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发〔2018〕21号)。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集体土地征收货币还房安置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发〔2018〕21号)规定,对符合安置条件在泸县范围内新购住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公摊面积、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和其他相关税费等综合补助。
同时《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集体土地征收货币还房安置方案>的通知》(泸县府发〔2018〕21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综合补助:1.在泸县范围以外新购住房的;2.不新购住房的;3.在启动征地以前购房的;4.不享有综合补助的其他情形。
经核实,你是属于在启动征地以前购房的,所以不享有综合补助。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如你仍有疑问,可咨询泸县土地统征和储备中心,咨询电话:0830-8182125。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