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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反映古蔺县古蔺镇成龙村村民林权纠纷

  • 问政网友:古蔺村民
  • 问政对象:市林业竹业局
  • 提问时间:2015-01-16 15:38:37

  我们是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成龙村村民,我们的大片林地(属于自留山,实地面积500亩以上)遭到非法收归集体,我们请求相关部门查实,归还我们的林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事实经过:我们5弟兄(成其康、成其光、成其湘、成其邦、成其伦)是原古蔺县古蔺镇彰德乡成庄村三组的村民。我们的父亲(成绍春、成绍方)在1964年中央“四固定”的政策下,当时(支书:王树华,村长:邱大臣)在成庄村的范围内划分的自留山(小地名:冲子沟。四至界限:上抵梁子,下抵河沟,左抵罗同心林界,右抵:林口。)作为我家的自留山,在1981年以前都是我家在管理。但在1981年“土地、山林落实责任制”时,我家的这片自留山,就被成庄村委(支书:赖应华,村长:孔庆轩),收归集体,其收归的理由“收归集体,做为杉木林场基地”。并且在1994年的时,又将这片山林出租给“邓宗全”经营,租期为30年,从中获利。

  二、在1981年土地、山林落实责任制时,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81]61号),其中明确规定:确定山林林权,坚持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凡是没有争议的,都予承认,稳定下来,不在变动。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充分协商,合理解决。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 2、中共古蔺县委文件(古委发[1981]38号)。其中明确规定:以划定到户的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以及指定造林地的林木都应填发林权证。地权归集体,林权归个人,允许继承。

  三、被村委非法收归我们自留山,归为集体的理由: 1、村委收回我们的自留山归为集体,已经违反了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 2、村委在收回我家自留山,归为集体的时。打着发展“杉木林场基地”的幌子,其真正目的和意图我们并不知情。并且在1994年的时候又将这片山林非法出租给“邓宗全”经营,租期为30年,从中获利。(其实质就是他们在搞“一刀切”请相关领导仔细查询上述文件,其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准搞“一刀切”损害百姓利益!) 3、我们长期居住农村,对国家政策不学习不够,不了解国家政策,并且胆小怕事。这才导致村委干部用欺上瞒下的手段,成功收回我们的自留山,我们多次反应,一直未得到解决。

  四、我们要求归还的理由: 1、这片山林,在1964年“四固定”时,划为我们的自留山(有很多村民可以作证),现在我们有理由讨回我们的合法财产。 2、在1981年的时候,村委在收回我们自留山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没有和我们商议,更没有得到我们的同意,属于违法行为。 3、发展“杉木林场基地”,按理讲是用来造林,并且树种为必须是“杉树”。但从1981年到现在,此片山林根本没有形成“杉树”的规模,至今还是荒山一片(杂灌林)。并且现在将这片山林非法出租给“邓宗全”经营,租期为30年,从中非法谋取利益。 4、从2008年到现在,是农村林权改革的时期,我们多次主动提出让村委归还,是讨回我们的合法财产,是顺应国家的林权改革政策,请求相关部门及时调查解决。

问政跟踪
  • 1 2015-01-16
    15:38:37
    古蔺村民 已问政
  • 2 2015-01-31
    13:58:16
    市林业竹业局 已受理
  • 3 2015-01-31
    14:04:39
    市林业竹业局 已回复
  • 4 2015-01-31
    14:20:19
    古蔺村民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林业竹业局
  • 回复时间:2015-01-31 14:04:39
网友你们好,你们反映的古蔺县古蔺镇成龙村林权纠纷的情况,已由古蔺县林改办、古蔺镇政府、古蔺镇中心林业管理站组建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目前,联合调查组已会同村支书赖应志、队长闵世帮、成凤银、群众代表等对该组的林地进行了全面核实。生产队正在组织农户开展分摊、勘验到户工作。待分摊、勘验到户工作完成后修正林权数据,重新核发林权证。如有疑问,可直接与联合调查组联系,牵头调查人:罗永英,电话13982760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