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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请求终止龙马潭区名桂圆小区业委会违规擅自行为

  • 问政网友:chenshgang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
  • 提问时间:2015-01-16 15:53:06

  今天又一次“享受”红星街道办事处的“踢”、“拖”后发表问政,龙马潭区名桂圆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内地面车位出租收入全部交予安安物管公司托管使用已几年,涉及金额近30万,我们认为,此举属于违规擅自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所得收益属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的除外),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第一,小区内地面设置车位进行出租,未征求相关业主意见,是业主委员会擅自决定,违背第二十九条“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的规定;第二,收入没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违背第二十九条“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第三,收入全部交予安安物管公司托管使用,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违规擅自行为,不是小区业主大会的决定,所以,不符合第二十九条“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

  请问:如果上述情况属实,是否应该立即终止名桂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违规擅自行为,还利与名桂园小区全体业主?

  发点感概:就名桂园小区物业管理的诸多问题分别多次向大驿坝社区和红心街道办事处反映,让人很不理解:基层干部政策水平很差,《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泸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形同虚设,只按照他们的想法处理问题;失望:反映情况,多数得到的待遇是“踢”、“拖”等。如:前述问题需业主委员会核实的情况,一个电话让业主委员会主任把原始资料拿到街道办事处就结了,却让人等,且不定期限地等。

问政跟踪
  • 1 2015-01-16
    15:53:06
    chenshgang 已问政
  • 2 2015-01-23
    16:06:24
    龙马潭区 已受理
  • 3 2015-01-23
    16:11:44
    龙马潭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
  • 回复时间:2015-01-23 16:11:44

  泸州市龙马潭区红星街道办事处回复:

网友你好,你于2015年1月16日上午到我街城建办反应了“名桂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小区内地面车位收入交予物管公司托管使用的问题。”我街城建办立即与大驿坝社区向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了解了相关情况。业主委员会主任回复如下:

名桂园小区内地面车位费用委托物管公司收取和使用,是为了在物价及人工工资逐年提高,在不增加小区多数业主经济负担情况下,作为弥补物业费总额不足。并从2012年6月1日至7月5日之间以通过业主到门岗签字,物管入户送达方式,经过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通过了《小区车辆管理办法细则》。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于2012年8月1日签定《协议》,并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同意。根据《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等;根据《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等。业委会还提供了2012年9月—2014年12月相关费用的收支明细。

如果业主觉得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