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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成年人如果要更改姓名需要哪些程序?

  • 问政网友:wangluowenzheng
  • 问政对象:市公安局
  • 提问时间:2015-01-26 09:29:05

我今年33岁,因父母离异多年,现在想跟随母亲姓,请问我还有权利改名字吗,如何办理。

问政跟踪
  • 1 2015-01-26
    09:29:05
    wangluowenzheng 已问政
  • 2 2015-01-27
    10:03:25
    市公安局 已受理
  • 3 2015-02-12
    15:06:03
    市公安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15-02-12 15:06:03

公民变更姓名的条件、程序等:

(一)变更条件。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8)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9)其他特殊原因。

(二)交验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交验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存档);

2)《申请主项变更审批表》(存档);

3)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存档);

4)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存档);

5)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继母或母亲、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存档);

6)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存档)。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交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存档);

2)《申请主项变更审批表》(存档);

3)公证机关公证书(存档);

4)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存档);

5)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存档);

6)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存档);

7)有无变更记录(存档)。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四)注意事项。

1、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网上通缉在逃和重大涉案嫌疑的;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6)变更姓名后可能引发民事责任或逃避法律追究的;

7)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8)其他不应变更姓名的特殊情形;

2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

3、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特殊原因需再次变更的,经区县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4、成年人申请更改姓名,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5、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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