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房屋过户手续和税费问题
- 问政网友:加加加
- 问政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15-01-26 11:10:57
我有一套住房,是我儿子的名字,但已去世,我只有这一个儿子,我想买卖,请问:1、我想卖的话,应该怎么办理,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手续,需要交纳什么费用,是否需要交纳遗产税;2、如果这套房子我想赠送给我的赡养人(无亲属关系)是不是需要交纳遗产税,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交纳什么样的费用。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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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6
11:10:57 加加加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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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15:21:57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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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6
16:27:4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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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
17:46:39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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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国土局
- 回复时间:2015-02-10 17:46:39
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33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此,问政人需带齐继承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我中心先办理继承房屋的转移登记,然后方可办理该房屋的买卖或赠与登记。办理赠与业务,问政人则需要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然后再到我中心办理业务。另外问政人提出的是否缴纳买卖费用、遗产税问题可向地税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