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泸州生育保险报销时间问题
- 问政网友:18145092786
- 问政对象:市医保局
- 提问时间:2019-10-22 09:20:14
泸州生育保险在6个月内报销,否则就报销不了,不合理
泸州生育保险在6个月内报销不合理,因为顺产哺乳期就是6个多月,剖腹产时间更长,按照目前泸州规定6个月内报销生育保险的话,又是哺乳期又要带娃娃,根本不方便,不人性化,又不合理。建议生育保险至少在职工哺乳假期结束后在一年内报销。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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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09:20:14 18145092786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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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15:43:48 市医保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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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16:41:37 市医保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医保局
- 回复时间:2019-10-28 16:41:37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反映的“关于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期限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电话沟通了解,您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根据《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17〕46号)、《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泸市人社发〔2018〕2号)等规定,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的是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1500元、流产100元、引产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支付。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中出现“并发症”和“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实行限额结算,按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报销。您如果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已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话,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采用的是“一站式”即时结算。如果您是在市外未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或因特殊原因未即时联网结算医疗费用,那么,先由您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您参保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即在2019年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申请报销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
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