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牛滩镇红旗村8社堰塘坎垮塌和村集体前进水库问题
- 问政网友:晓先生
- 问政对象:牛滩镇
- 提问时间:2019-11-01 11:48:03
现在重新复述我的问题:
红旗8社堰塘湾堤坝垮塌,贵部门说已经在争取项目,请问目前是争取到哪个阶段了?麻烦告知!
该堰塘的承包,是什么时候到期?
关于水库问题。当年修建前进水库,占用了村民大量的土地,该水库属于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享有合法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规定,若承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承包,必须经过至少全体村民代表2/3同意,同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请问,该水库的承包有经过我们全体村民2/3以上人员的同意吗?相关的承包合同协议呢?未经过村民集体同意,如何承包出去的?承包是什么时候到期呢?承包该水库一年的承包费用是多少?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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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11:48:03 晓先生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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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08:51:24 牛滩镇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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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17:10:09 牛滩镇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牛滩镇
- 回复时间:2019-11-07 17:10:09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咨询牛滩镇红旗村8社堰塘坎垮塌和村集体前进水库问题”的问政,我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堰塘湾堤坝垮塌问题
经调查,该山坪塘为红旗村8社集体所有山坪塘,根据(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中明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工程产权所有者和受益者因共同确保工程正常运行,落实经费对该工程进行整治确保安全。”现已与红旗村8社社长取得联系,该社已着手处理塘坎垮塌事宜,联系承包人协商资金出资比例,近期组织进行恢复。该山坪塘承包是由生产队进行承包,需了解详情请到生产队进行了解。
二、关于水库问题
牛滩镇七角丘水库(前进水库现更名为七角丘水库)是1974年集体化时期兴修的水利设施,70年代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前,土地都是集体的,都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有。水库占地后,固定给生产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减少。80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生产队的土地就只有水库占地后余下的部分才是集体土地,用来发包给农户,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也只有这个土地面积,2015年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水库占地不可能确权给你们。
1、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按照所有权和使用要相分离的原则,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经水利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工作的通知》(省府发【1983】187号)文件精神,县政府组织划定了水库工程的管护范围,并颁发了水利工程定权证,定权证上明确了每个水库的管理单位是XXX水库管理所,并将水库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确定给了每个水库的管理所。泸县人民政府根据文件的规定将七角丘水库《水利工程定权证书》(泸水定证第064号)确定给七角丘水库管理所。
2、根据1996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有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对以后兴建的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第二十二条规定:水利单位由国家认定、依法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土地、滩地、水域、岸线等资源性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3、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该水库是由原牛滩玉峰公社组织修建并管理,因此该水利设施用地属于牛滩镇所有。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符合其中第2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5、1992年泸县人民政府依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泸市府发【1992】110号文件精神,泸县人民政府出台了【1992】82号文件批转县水电局《关于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旳通知》,文件中规定,中型水库和重点小(Ⅰ)型水库由市县水电局共同管理;小(Ⅰ)型水库由县水电局管理;小(Ⅱ)型水库由所在乡镇水电管理站管理;2001年泸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歩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的通知》【2001】135号文件,文件中规定,小(Ⅰ)型水库要制定综合经营实施计划,水产养殖等综合经营项目发包,承包合同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小(Ⅱ)型水库水产养殖等综合经营项目发包,承包合同由受益乡镇负责实施;所以这个文件上再一次讲明了小型水库的管理单位是县水利局和乡镇水电管理站。牛滩镇政府根据这个文件精神,有权对七角丘水库水产养殖经营项目进行发包。
综上所述:七角丘水库应当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其权属系牛滩镇政府管理的小Ⅱ型水库。若需查询资料,请持函到泸县牛滩镇人民政府水利站进行查询。
您若仍有疑问,可咨询泸县牛滩镇水利站,电话:8392015。
感谢您对牛滩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