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晚育请假有关规定
- 问政网友:公正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1-31 13:37:56
卫生局领导:你好!我是泸县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员工,今年28岁 ,马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去单位请假,领导只给了我三个月的产假,说是医院有规定只有三个月产假。而四川省 2002年发布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我想咨询一下领导,医院这个规定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我是应该遵循医院的产假规定还是按四川省文件规定请产假?望领导给予明确的答复。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5-01-31
13:37:56 公正 已问政 -
2
2015-02-02
10:14:00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2-06
10:08:21 泸县 已回复
111
111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2-06 10:08:21
泸县卫生局回复
“公正”网友,您好!您在本平台《咨询晚育请假有关规定》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信访事项
反映县中医医院给予晚育职工批准产假为3个月,咨询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泸县中医医院贯彻执行2002年发布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但由于近期医院病员增加,职工流动较大,请休产假人员较多,医疗服务的正常运行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因此医院将近期请休产假时晚育者暂时批准为3个月,待人员充实时可延长产假。
三、处理措施
泸县中医医院立即整改,与请休产假职工进行思想沟通,按规定执行产假。
感谢你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