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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晚育请假有关规定

  • 问政网友:公正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1-31 13:37:56

卫生局领导:你好!我是泸县卫生系统的事业单位员工,今年28岁 ,马上生育第一个孩子,去单位请假,领导只给了我三个月的产假,说是医院有规定只有三个月产假。而四川省  2002年发布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我想咨询一下领导,医院这个规定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我是应该遵循医院的产假规定还是按四川省文件规定请产假?望领导给予明确的答复。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5-01-31
    13:37:56
    公正 已问政
  • 2 2015-02-02
    10:14:00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2-06
    10:08:21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2-06 10:08:21

泸县卫生局回复


“公正”网友,您好!您在本平台《咨询晚育请假有关规定》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信访事项

反映县中医医院给予晚育职工批准产假为3个月,咨询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泸县中医医院贯彻执行2002年发布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件规定,但由于近期医院病员增加,职工流动较大,请休产假人员较多,医疗服务的正常运行无法得到有效保证,因此医院将近期请休产假时晚育者暂时批准为3个月,待人员充实时可延长产假。

三、处理措施

泸县中医医院立即整改,与请休产假职工进行思想沟通,按规定执行产假。

感谢你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