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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反映租房被房东强制收取违约金谁来管?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市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15-02-08 15:48:21

  我叫刘代桥,家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太平镇九龙村,我在2013年进城在泸州务工,在网上58同城看到彭女士出租房屋(住房地址在江阳区四合村七号楼14号)的信息,经与房东(彭女士)联系,签订了书面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为2013年9月22日到2014年9月21日止,租金每月750元,保证金1500元,付款方式为季付。我在2014年9月21日到期时按照季度付款的方式向房东付款了2250元,房东未提出异议,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在2014月12月底时房东发短信问我:“小刘,下季度房屋是否还要继续租”,我回答说:“还要租的,我估计还要租半年,如果不租我会提前告知她的”。于是我按照之前《房屋租赁协议》规定的季度付款方式,在2014年12月底通过网上转账向房东支付了2015年第一季度的房租2250元,未签订书面协议,房东未提出任何异议。

  2015年1月18日,我打电话给房东(彭女士)说我这个月22日到期了就要退房,她在电话里说退房可以,但剩余两个月的房租不退还给我,随后就把电话挂掉关机,随后我给他发了短信:“你电话开机后我请回我电话,我办理退房,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请你退还我的押金和剩余两个月的租金”,她没有回短信也没有回电话。

  2015年1月19日,我再次与房东联系,房东说20日下午5点半在租房处见面办理退房。

  2015年1月20日下午5点30分,我们双方如约来到出租房租内,彭女士清点了房屋内的物资,水电气等,清点完后,她表示同意我退房,退还我押金1500元,但是我方必须按照年租金的10%缴纳900元给她以作为我提前退房的违约金,因此要扣除我已交(2、3月共1500元)两个月房租的一部分(900元)作为违约金,否则就两个月都不退,双方争执至晚上8点30左右。

  由于我家人第二天要在医学院看病急需用钱,所以我当时就跟房东说你今晚能退我多少钱我就拿多少钱,她说只能退我1500元的押金和已交(2、3月房租共1500元)房租只退600,共退2100元。我说我那900元的违约金我不应该交,我要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她说不怕我找法律。于是我们双方在退房的时候又签订一个《协议》,内容如下: “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乙方已缴清水电气物管费用,甲方同意乙方退房,甲方退还保证金1500。2、按《房租赁协议》乙方付违约金900元。3、甲方退还已收房费1500元(20151.21-2015.3.21)。4、甲乙双方签字后《房屋租赁协议》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我在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1月18日与房东彭女士的关系为不定期合同, 我在2015年1月18日向房东彭女士提出解除退房时,我方不存在违约 。 房东彭女士强求扣除了我900元的血汗钱作为我方提前退房的违约金,这是明摆着的抢人,请问谁来管此事?谁来为我讨个合理的说法?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5-02-08
    15:48:21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5-02-16
    16:49:04
    市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3 2015-02-16
    16:49:48
    市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工商局
  • 回复时间:2015-02-16 16:49:48
 

问政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代桥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882791925

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租房纠纷。

调查处理情况:此件系网络问政件,经区局领导银伟副局长批示,请南城工商所处理,南城工商所指派宋航、周建两人进行了认真处理。具体情况现回复如下:

2015210,我局接件后立即展开了调查,调查人员分别联系了问政人刘代桥及出租方彭华春女士,双方对出租房屋和产生纠纷的过程和事实基本无异议。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出租方彭华春女士认为:承租方刘代桥应当按照当初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承租方提前解除协议,应当提前15天告知出租方的内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而承租方刘代桥认为:双方续约时没有再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应当属于不定期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有鉴于该合同纠纷,不存在故意欺诈和其它违反合同监督法规的情况,属于单纯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职责范围。已建议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人:宋航  联系电话:13882768459

周建  联系电话:1350803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