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纳溪一位企业工会主席的遭遇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2-10 00:02:54
我是四川省泸州市泸州纳溪赛德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工会主席赵刚。泸州纳溪赛德公司工会委员会是泸州纳溪赛德水泥有限公司、泸州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共同成立的联合工会,当时有员工204人。我是经企业内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候选人,报上级区总工会批复同意,正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了职位的专职工会主席。
作为专职工会主席,我深知工会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在合资企业中当好职工的代言人,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和工会主席的权力和责任。 赛德在泸州地区四家企业,2012年到2013年期间发生股权交易,由原来的两家合资股东,把股权交易给了台泥水泥,台泥水泥接管企业后,拆换了或实际拆换了原来企业的行政领导,因工会程序的原因,暂没能拆换我工会主席的职务,在没有和工会协商一致,原赛德的行政领导又不再为员工说话的情况下,新的行政领导班子强行要求所有员工解除与赛德水泥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在工会的争取下,台泥水泥答应了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了大多数员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但其中有一部分原赛德中方股东带到赛德的来的老员工,赛德已经认可要延续合并计算的原贵州习水瑞安水泥有限公司工龄,台泥水泥一律不给予补偿。
为争取这部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多次口头或书面与企业交涉,最终企业不答应给予补偿。在职工处于弱势的情况下,有的职工采取了妥协的态度,先领取部份补偿,保留通过法律程序争取应得的另一部份补偿的权利;有的职工直接诉诸法律要求一并计算补偿后才同意解除原合同,再签新合同,也有一部份员工放弃了一部份补偿,只求能继续有工作的机会。
2013年10月5日和9日,有职工何成、罗澎,分别向工会及工会主席提出,要求协助到原企业提取本人的相关个人档案,用于通过法律程序争取个人合法权益。作为时任工会主席的我,我认为工会和工会主席有责任协助职工解决与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2014年1月28日在纳溪法院审理了何成与赛德水泥公司的劳动纠纷案,当庭宣判赛德水泥公司赔偿何成在瑞安公司工作期间的工龄补偿,实事证明我维护的,正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当时鉴于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的冲突,并且工会通过书面和口头多次提出与企业协商均没得到企业的认可,出于公正的原因,作为当事一方的企业应回避工会工作的独立调查,工会没有正式的告之企业,只是口头说了外出开展工会工作。我认为作为独立法人组织的工会组织有这个权利,独立开展工作,作为工会唯一的专职工会人员,又因员工的信任,由我亲自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材料并不是出结论性的结果,只是在正常地履行一个工会主席的工作职责。
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6日期间,我到贵州习水瑞安水泥有限公司查找、复印、调取相关档案资料,因当时习水瑞安水泥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停产关闭状态,档案无专人管理,费时较长,相关情况有习水瑞安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泸州纳溪赛德水泥有限公司,对于我口头告之在外开展工会工作,不予理会,两次出具书面通知,以我旷工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第一次在办公室给我,我说明了情况没有接受,后又邮递给我第二次书面通知,两次均以强硬的语气,限我多久到公司办理解除手续,否则视为我同意由办公室代为办理。在超过他们的限期后,事实已经由他们代为办理了解除手续,我回企业移交了工会的公章和办公用品,希望能有下一届的工会组织,能正常的开展工作。
遭遇一,工会主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被企业以旷工为由强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连自己权益都不敢维护的人,不可能敢于维护其它更大的权益,维护集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权益?维护国家的权益?”这是我做人的原则,当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一定会拿起法律的武器。 我与2014年1月13日,就泸州纳溪赛德水泥有限公司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一案提交到纳溪区劳动仲裁委,于2014年2月10日开庭审理,但是仲裁结果直至2014年12月11日才通知领取(劳动仲裁的最长期限是60天),并且没有支持我的要求。
遭遇二,超长劳动仲裁,保护弱势群体的仲裁委,在暧昧什么?最后让你有理变无理。 2014年12月18日,我再依法上诉到纳溪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和1月28日两次开庭审理,这次更是奇葩,纳溪区民二庭庭长助理,庭审的法官成英,在28日上午的对这一案件的审理中,成英法官采取诱导当事人的问话的方式,套取有利于他们需要的已经提前定下的判决结果的理由,并且还当庭多次打断我的代理人的话,最后甚至拍桌子厉声威胁我的代理人,不让代理人说话,严重地剥脱代理人的代理权利,以至代理人当场提出抗议;在最后的辩论阶段,没有让我充分辩论,对一些事实没有查清楚,我向法庭提出还要发言,但她根本就不理会,也不给我任何发言或以其它方式表达的机会,草草地收场马上就当庭口头宣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其早就已经确定了对我不利的判决结果,开庭审理的目的仅仅是在为其的对我不利的判决结果找理由;无视我方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无视《工会法》赋予工会和工会主席的权利,只把我当着一个普通身份的员工,用企业没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无效《劳动纪律》(企业列举的《劳动纪律》没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是无效不合法的)来判我违反纪律,而对我伸张正义,为职工合法权益正常开展工会工作,正常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的事实而不顾。连最后的庭审笔录中,对我方的发言都不详细记录,我们要求,要以最后我方提供的书面代理词为准。以上事实可调取当天的庭审监控录像核实,如我有不实的说法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这些,让我明显的感觉到了背后有一种神秘的力量在左右着这一案件的审判,在干预司法的公正。《工会法》虽也是国家法律,但是显得那么苍白。
遭遇三,法院审理枉法判决,让一个勇敢正义的企业工会主席亲身遭遇。 摔倒的老人不敢扶,眼皮底下的小偷行为不吱声,有没有想过,我们自己在每做一件事的时候,是让社会增加了温暖,还是让社会增加了冷漠?我是不是让正义的人寒了心?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摸着良心问一问自己。我无悔于我的行为,我相信法律的公正。对于我的合法权益我将不弃不舍,一审不支持再打二审,二审不支持我将申诉、抗诉、依法上访,向更高一级的组织反映,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事实。就算我等不来个人权益得到保护的那一天,我也要坚持抗争到我生命的最后一天,就算是我为净化中国的法治环境出一份力,为依法治国尽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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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02-10
00:02:54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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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
16:26:32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5-02-12
10:32:00 纳溪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2-12 10:32:00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回复
赵刚先生:
你好!在收悉你所反映的情况后,本院院领导高度重视,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1、对于你提出的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规行为,可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262049),本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你对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判决存在争议,可在判决送达之日(即2015年2月6日)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