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执法问题
- 问政网友:江门峡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15-02-10 13:09:52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执法
为什么不符合之前的问政?
2014年12月26日18时48分许,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江门镇永胜村五社村民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G321线1764Km+85km处时,与坐在车辆前方道路中间的肖某发生人车接触。肖某系当日18时41分许,被一辆肇事车挂倒后,为了保留受伤现场而不听公路边村民劝阻,故意坐在车道内。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相隔7分钟后,从浓雾中驶来的第二辆车与肖某发生人车接触。(之所以称为人车接触,而不是碰撞,是因为小型普通客车的前轮正好压住肖某的裤子,而小腿并未受伤。)第二次事发后,小型普通客车立即停车救助肖某,并积极配合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这起由肇事车逃逸,导致伤者违法坐在车道上并导致第二辆车肇事的交通事故,其责任划分与认定,受到了泸州当地网民的关注。其中有网友连续5次围绕该事故在“泸州网络问政平台——有话请您说”网络咨询平台展开问政,要求交警部门正面回答相关问题,但警方对好多个问题都没有给予正面回复。换句话说,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受到了网民的监督。
例如网友这样问政:“如果认定我朋友的车需要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会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不管他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不管他人该不该在车道上做什么,只要是汽车伤到了他人,会不会都得‘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让汽车承担责任?”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回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管是驾驶人还是行人,交警部门都会遵循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依法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这样的回复,显然是在自圆其说。
例如网友这样问政:“村民故意坐在马路中间,算不算村民故意设置路障?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如果交警部门没有查获逃逸的肇事车辆,医疗费用的承担具体怎么划分?其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警方在1月21日回复网民问政的第四项中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如行人强行在道路中间停留,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2月3日,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以“泸市公交认字〔2014〕第00064号”对该起事故的原因进行认定:“王XX驾驶机动车遇到前方有行人时未减速避让且没有与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此次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王XX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发、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之规定。”由“王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肖XX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笔者在撰写此文前,详细阅读了网友“江门峡”的5次相关问政及警方的回复(互联网上可查)和警方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笔者认为:逃逸的肇事车属于第一责任,肖某故意坐在公路中间车道上不走,属于第二责任(其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但警方却认定驾驶员王XX负全部责任。所以,笔者质疑警方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什么不符合1月21日回复网民问政的第四项中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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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
13:09:52 江门峡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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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6
11:42:25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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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6
15:53:25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15-02-26 15:53:25
经调查,2014年12月26日18时48分许,王某驾驶川QE317*车行驶至G321线1764km+850km处时,王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到前方有行人时未减速避让且没有与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坐在车辆前方道路中间的肖某发生碰撞,致肖某受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现查明,当事人肖某于2014年12月26日18时41分许,被一辆车挂倒,肇事车辆逃逸,肖某受伤坐在道路中间,不能移动,并不存在故意坐在马路中间的行为。驾驶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到前方有行人或其它物体时,应减速避让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应与行人或其它物体发生碰撞和接触。
2015年2月3日,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了泸市公交认字[2014]第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