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关于社会抚养费问题
- 问政网友:18380929039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15-02-11 20:24:05
我弟弟是泸县人,于2011年01月18日生育一女孩,是第一胎,我弟媳生于1991年2月14日,在小孩出生一个月之后就是2011年2同17日达到法定年领办理的结婚证,在2011年3月28日缴纳社会抚养费18,018,00元,现在我听说当事人如果在小孩出生之后三个月之内办理结婚证的就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像我弟弟这种情况缴纳一万八千块社会抚养费是否合理合法。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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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20:24:05 18380929039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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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6
17:47:01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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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7
08:37:02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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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7
08:42:52 18380929039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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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15-02-17 08:37:02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这里的符合婚姻等条件,是指在生育时,男方达22周岁,且女方达20周岁的法定婚龄,如果生育时没达到法定婚龄,就算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还是要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你弟弟这种情况,是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当年计生基数进行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