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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加班工资发放标准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5-02-13 09:51:22

你好,我在一家民营企业当保安,两班倒,白班早7.30到晚6.30工作11个小时,夜班6.30到第二天早上7.30工作13个小时,每月休息4天没加班工资,请问这样的工作时间合理吗?如果我辞职可以要求单位补发我超时间工作的加班费吗?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5-02-13
    09:51:22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5-02-15
    12:41:0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5-02-15
    12:42:0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5-02-15 12:42:03

网友您好:

关于你所咨询有关问题,根据劳动保障法律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要求,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须报当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4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三、如果单位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