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房产个税征收问题
- 问政网友:13551739798
- 问政对象:叙永县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0-01-05 14:59:38
房产个税高额征收。你好,本人在1月2号的时候去叙永地税过户,当时问的税费只要2000多,由于没有带银行卡,就没有完成过户,第二天有就是3号,我再去过户的时候就告诉我变成个税增值部分的差额增收,计算下来要3万多,为什么那么大的税费增收短短就在一天改变?没有任何的书面公告和时间公示,就是一句早上开会口头通知就完了。与情与法这都不符合,马上我咨询了四县三乡都没有这样收,为什么叙永没有公告的情况下没有时间缓冲下就只有收费。希望领导针对这个问题针对处理,希望可以保障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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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14:59:38 13551739798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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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10:32:22 叙永县税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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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10:52:32 叙永县税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叙永县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0-01-10 10:52:32
相关个人销售二手住房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 )等政策规定: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目前我县按规定执行1%的征收率。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叙永县税收执行政策与泸州市内其他县区没有差异,可能是与纳税人沟通不够明白。税务局税政二股工作人员于2020年1月10日上午拨打咨询人预留的电话13551739798,详细作了宣传 解释,对方表示完全清楚了。
如市长热线再接到此类投诉,请告知投诉人可直接到叙永县政府中心税务窗口,税务人员将向纳税人关切的税收政策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和宣传。
国家税务总局叙永县税务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