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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公积金中心不认可电子发票不办理提取业务疑问

  • 问政网友:zx175
  • 问政对象:市公积金中心
  • 提问时间:2020-01-09 10:30:38

本人于近期前往泸州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购房发票,开发商给我提供了电子发票纸质版,我以发票前往办理提取业务,但公积金中心以不是发票原件为由不办理相关业务,后咨询房地产商,房地产商答复根据国家税务局通知,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请问是否不能以打印出来的电子发票办理相关业务,如不能,是否提供相关依据。

问政跟踪
  • 1 2020-01-09
    10:30:38
    zx175 已问政
  • 2 2020-01-10
    16:29:35
    市公积金中心 已受理
  • 3 2020-01-14
    17:18:33
    市公积金中心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 回复时间:2020-01-14 17:18:33

尊敬的“zx175”:

您好,您于1月10日咨询的信件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根据《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要求,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提取人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原件。   

2、经与您电话沟通,您是以购买商品房的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发企业给您提供的是电子发票,并未提供纸质发票原件。经与税务部门核实,该楼盘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电子印章,出具的票据为电子发票,已申领电子印章出具电子发票的不再提供纸质发票,电子票据可通过税务部门相关网站核实。为维护您提取权益,我中心采取用打印电子发票的方式替代《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现烦请您提供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打印的电子发票、提取人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原件。感谢您对公积金事业的支持和信任,若还有疑问,请拨打中心归集咨询电话,谢谢!

市中心归集咨询电话:2361331   3108164

详细情况请登陆中心网站了解,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zfgjj.l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