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在纳溪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政策
- 问政网友:13646670785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02-23 02:10:26
领导好: 我是1991年4月16纳溪大度农村的,女方1993年12月7宜宾江安的,在2013,1,8号生了个女儿补办结婚证要交多少社会抚养费。 由于一直在外面工作,耽搁了,现在要把事情办好。指点一下该怎么弄。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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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3
02:10:26 13646670785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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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6
09:14:42 纳溪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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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26
14:47:48 纳溪区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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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02-26 14:47:48
纳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
您好!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与您电话联系得知你们双方均为农村户籍,我区以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2014年度我区农村人均纯收入为10510元。
缴纳社会抚养费可与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或大渡口镇计生办联系。大渡口镇计生办:0830-4692065。
大渡口镇人民政府回复
网友:
你好!这种情况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去办理,男方户籍所在地无权办理,请你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