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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申请哺乳假有关政策

  • 问政网友:人玉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2-24 23:16:27

根据《四川省贯测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因婴儿体弱多病或上班路途较远不能实施母乳喂养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申请最多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为80%。 请问我因家住泸州,上班在泸县,家里老人无法照看孩子,而且孩子对牛奶过敏,如经单位领导同意,是否可以再请四个月哺乳假?

问政跟踪
  • 1 2015-02-24
    23:16:27
    人玉 已问政
  • 2 2015-02-26
    09:48:34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03-04
    09:32:35
    泸县 已回复
  • 4 2015-03-06
    16:10:00
    人玉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3-04 09:32:35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玉”网友,您好!您咨询泸县女职工哺乳假政策相关规定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现根据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目前涉及女职工哺乳假的最新政策为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原文可上网查找。本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另外,川人福〔1998〕1号文件规定,“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可以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