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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事业单位人员产假结束后能否请哺乳假

  • 问政网友:人玉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5-03-06 16:09:45

 根据 97年的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问,我是事业单位人员,产假即将结束,孩子纯母乳喂养,由于家庭所在地与单位距离远,目前暂无人代替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牛奶过敏。如产假结束后再申请4个月哺乳假,现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问政跟踪
  • 1 2015-03-06
    16:09:45
    人玉 已问政
  • 2 2015-03-07
    10:24:3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转交
  • 3 2015-03-20
    09:04:2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4 2015-03-20
    15:17:1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5-03-20 15: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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