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事业单位人员产假结束后能否请哺乳假
- 问政网友:人玉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5-03-06 16:09:45
根据 97年的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二十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问,我是事业单位人员,产假即将结束,孩子纯母乳喂养,由于家庭所在地与单位距离远,目前暂无人代替照顾孩子,并且孩子对牛奶过敏。如产假结束后再申请4个月哺乳假,现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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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6
16:09:45 人玉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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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7
10:24:3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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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
09:04:2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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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0
15:17:1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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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5-03-20 15: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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