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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 问政网友:晨曦语夏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20-03-14 14:01:03

你好!我是龙马潭区这边上班的一个普通职工,我们公司春节前一月十四日放假,发放2019年12月份工资只发放一半,剩余工资公司定于2020年2月15日发放,后由于春节期间新冠疫情严重,我们原定于正月初五上班时间推迟,一直到三月份才上班,现在公司发放假期工资以国家法定假期计算春节假期工资,然而我们上班及休息并未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进行,且本次疫情期间延迟上班公司本应发放二月份生活基本保障工资现也不进行发放,现我们拿着半个月工资过了三个月了!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该怎么进行维权?

问政跟踪
  • 1 2020-03-14
    14:01:03
    晨曦语夏 已问政
  • 2 2020-03-16
    09:48:0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20-03-16
    11:01:4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20-03-16 11:01:43

市民朋友:

你好!你通过网络问政咨询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发放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2020年3月16日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已电话进行了回复,现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结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第二条规定:(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工资的发放。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二)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三)受疫情影响安排年休假和春节假期不能休假职工工资的发放。1.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4日-26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四)生活费标准。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若你所在的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感谢你的咨询,祝你生活愉快!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