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咨询关于江阳农村房屋超面积如何处理?

  • 问政网友:用户注册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03-10 22:08:13

关于江阳农村新建房屋超面积如何处理呢?需要罚款吗?有标准吗?超出的面积可以办房产证吗?

问政跟踪
  • 1 2015-03-10
    22:08:13
    用户注册 已问政
  • 2 2015-03-11
    09:47:01
    江阳区 已受理
  • 3 2015-03-17
    10:13:41
    江阳区 已回复
  • 4 2015-03-17
    10:16:29
    用户注册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03-17 10:13:41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回复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1、对农村村民修建住宅超占面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对是否需要罚款,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办理。“农村村民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地修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没收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

    3、建房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 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土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江阳区按泸江府办函【2011】202号文件精神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