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街道李咀村六社征地后的遗留问题
- 问政网友:小周10
- 问政对象:鱼塘街道
- 提问时间:2020-03-22 19:50:06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鱼塘街道民权社区李咀村六社的村民。现因二环路(千凤路)修建征占本村土地,存在征地退地矛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请各位领导给予意见建议。
一是集体财产。1、在2009年进港铁路征地完成后,重新分配集体土地时,将社上去世的孤寡老人所遗留的柴山地及土地截留,不重新分配;当时社上众多社员提出应将孤寡老人遗留的柴山地及土地重新分配,社长宋X兴置之不理,并长期私自占有使用;在2017年油库占地时,将该遗留未分配的柴山地及土地赔偿款未通过社员大会通过,社长宋X兴私自制定占有土地的赔偿自身独占60%,集体只占40%分配,社员反映强烈,社长宋X兴仍坚持此分配方案,对社员提出的反映置之不理。
2、社长宋X兴在修建自家房屋时,未经社员大会将原属集体经济所有的石坝及保管室地盘(它用)占为己有使用。
3、社长宋X兴长期不将集体财产、经济开支情况向社员公示说明,存在不公开、不透明。村社管理不符合民主管理和坚持社务公开原则。请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
二是土地分配不合理。2019年本村村社有38名村民已转城镇户口,原有18名村民因新出生或正常迁入未进行土地分配。现村社社长及相关人员,把土地进行自家人内部消化,土地不交回村社进行重新分配。比如:父亲和儿子在两个户口簿,父亲已转城镇户口,父亲的土地就转给儿子。本村社社长宋X兴的儿子现已占地,宋X兴未占地,宋X兴在本次已农转非,并私自将原有土地分配给他儿子。按社原有规定,已转城镇户口村民退回的土地,村社内部按顺序排列进行土地有增有减重新分配,宋X兴儿子本次不符合规定享受土地分配。
三是因占地土地重新分配,就因按李咀村六社村民人数进行重新分配(贴户口者不享受分配土地),而不是按原有排序等待分土地。
四是占地国家已给予补偿,其补偿费不是全社人共享,是被征地人独享。若要重新分配土地,原有土地的补偿费又怎样进行分配?
五是是否有二婚携带子女者无权享有土地分配权相关文件规定?本社社长宋X兴告知社员说有相关规定,二婚者携带的子女,已办理正常迁户也无法享受土地分配。
六是我已与民权社区村支书反应以上相关问题,得到的回复是按社上决议执行,并未进行协调处理。
七是社长宋X兴3月21日开会要求强行退地,不退地就不享受社保。我们愿意退地,但重新分配土地的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不要官官相护。
望相关领导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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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2
19:50:06 小周10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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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09:45:15 鱼塘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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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10:10:32 鱼塘街道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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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23:00:05 小周10 已评价
- 回复单位:鱼塘街道
- 回复时间:2020-03-27 10:10:32
尊敬的网友您好!针对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反映人反映问题已收悉,经街道与社区核实,民权社区二环线项目征地
关于反映李咀社有关问题的说明如下:
一、集体财产
1、进港铁路征地后,李咀社曾将土地进行全部调整,即所有在籍人员都有承包地,土地调整仍沿用以往的方式——生加死减进退地制。反映人所称“社上去世的孤寡老人所遗留的柴山地及土地截留,不及时分配”一事,经了解,孤寡老人所遗留的柴山地生产队一直秉持的原则都属于集体;当时曾召开社员大会专门讨论了集体土地由农户管理的补偿办法,土地权属集体,遇征地是地面附作物农户占6成,集体占4成,青苗费归集体,如需知晓更多细节,可前往社区居委会查询会议纪要或询问当事人。
2、关于宋文兴占有集体石坝建房:随着宋文兴两个儿子成年、结婚生子,他们家的房子需要陪修,经了解,当初为他们家修房子安地角室的师傅称,当时他们新建房的地角室是紧挨着生产队的水泥坝子边缘,他们便在门口的光石坝上建了房屋。这种现象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且在当时修建也无人提出异议。同时,该生产队多数农户也存在类似或相近情况。
3、关于“不将集体财产、经济开支情况向社员公示说明,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一事。凡越重大事项比方说征地有大项收入方面的,合作社均是公布了的,生产队的帐务是社区管理,因收支不是很多,只有几笔,如不遇征地更少,生产队的帐一般半年或者一年才做一次,每次做帐后,社区是在组务公开栏公开了的。如农户确有需要了解的,可选派2-3人代表,合作社盖章,可到社区仔细查阅。社区也会加大公开力度,尽量减小群众误解。
二、土地分配不合理
1、1998年李咀社二轮承包地发放到户(当时未进行调地,104份),2009年经召开社员大会,曾全面重新调地,所有在籍人员均有承包地(127份),合社社一致决定土地实行人员生加死减进退地制。2017年机场油库征地,农转非7人,其中有4人按序进了土地;2019年二环线征项目征地,农转非38人,需要进地的18人,2020年3月7日经再次召开社员大会,特别征求了需要进地18人进地意见,有14人同意依次依序进地,有2人不同意,有2人弃权,可查询征求意见记录。
2、关于“土地进行自家人内部消化,土地不交回村社进行重新分配”问题。在实施调地过程中,有几个小细节有部份群众认为不合理,其中:户与户之间调地行为没有得到群众认可,这涉及到农转非人员是退地还是不退地,比方说何钰崟与宋文得(需农转非人员)调地,群众认为这是他们两家有意而为之,即把地调了之后,宋文得户不再退地(何钰崟属宋文得前儿媳,因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房,在生产队申请扩建,而何钰崟当时没有土地,承诺,待合作社划给他后,将土地调换给宋文得,恰恰此次征地又在这个区域);‚涉及2017年征地农转非人员彭正珍退地,彭正珍有三子,当时划地时将其土地分别划给三个儿子(有记载),2017年彭正珍农转非,其二子宋文彬、三子宋文得、四子宋文荣合力将土地退与合作社,合作社当时没有任何异议(2017年此户退地确有三兄弟内部品叠情况),这次宋文彬涉及农转非,宋文彬即把上次退的地与其兄弟进行品叠,群众认为不合理:2017年彭正珍农转非了,如不能进行品叠,按理就应从其他地块进行退地,但是她没有,只是用其儿子宋文彬的田面来作抵扣,当时没有任何人说这样做不可以。这个责任不在于宋文彬,现在宋文彬要求进行品叠,要求应该不过份;ƒ队长宋文兴(2人应分2份地)户2009年划地时,他的地分别划入其儿子宋延彬、宋延军户(有底子记载),即宋延彬户土有4份地,宋延军户土有4份地,一大家子田8份。当时没有细化到某某地块属于某一人,只是细化到某某地块属于某一户,群众认为队长的户口与儿子分开了的,退地就要各退各的,在此次征地中,群众认为不合理的是宋文兴如要退地,就退他自己的地才行,不能用其儿子的地来抵扣。现状是宋文兴的户籍虽是单独的,但当初他和妻子的地是分别与其儿子划在一起的,何来是用儿子的地来作抵扣的呢?以上三例是部分群众心中的质疑。
三、占地重新分配:这个建议很好,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前期大家制定的方案,如果大家对现有方案有异议的,可召开社员大会,重新制定方案,将土地重新进行分配。
四、这个问题表示没理解到位。如果说是分配问题,生产队有专门的分配方案(有记录),如有更好的建议,可召开社员大会讨论,按更好的方式进行。
五、“是否有二婚携带子女者无权享有土地分配权相关文件规定”这个可以进行查询,生产队曾讨论这种情况不参与集体分配,是社员大会讨论的,如有不妥,可进行纠正,但仍需召开社员大会讨。
六、“与民权社区支部书记反应,得到回复是按社上决议执行,并未进行协调处理”:2020年3月16日,李咀社唐明书、周虹、周琴曾到社区反映,当时社区书记的确回复她们:生产队进退地由生产队决定,关于反映宋文兴等侵占集体资产一事,社区书记随即曾电话访问唐志清、宋文兴了解情况,并于3月17日当面向唐志清、谢家权、徐泽红等本社人员了解,3月18日分别与生产队沟通进退地中存在疑问问题,生产队于3月19日公示各户占地面积(机场油库和二环线累计数),3月20日电话与周虹父亲沟通,3月23日李咀社调地,3月24日与唐明书、周虹、周琴三母子在社区沟通;3月25、26日找生产队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打算3月27日再次找以上三人作沟通并把相关的资料示与他们。
七、关于“宋文兴3月21日开会要求强行退地,不退地不享受社保”。按照上级指示,农转非人员享受社保等相关待遇,确实需要生产队交地后才能享受。本次征地享受待遇,原则上以本月交地次月享受;因上级考虑到疫情期间实际情况表示:2020年3月交地,当月即享受待遇;若2020年3月未交地,享受待遇将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交地次月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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