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有关政策
- 问政网友:莫言不言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3-19 16:57:16
尊敬的市人社局领导: 泸州市集中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并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的通知》,应该说这是一项优惠农民工的好政策,非常值得称赞!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本人确遇到了政策难题,具体情况是: 政策中有规定“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县,参保人员在当地开展试点当年参保的,可自愿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4年底,其参保时间确定为2011年1月1日。”这其中不包括泸县,导致在执行上述政策时,泸县籍农民工不能补缴到2011年1月1日,(当事人情况:女,泸县人,1967年1月22日,2012年参加新农保至今),导致无法享受到上述好政策。众所周知,好政策就应该惠及大多数人,惠及那些支持、拥护、需要政策的人! 针对上述泸县籍当事人类似的情况,请问能否补缴2011年费用并相应确定参保时间为2011年1月1日,共同享有我市其他区县一样的好政策?盼及时回复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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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16:57:16 莫言不言 已问政 -
2
2015-03-20
09:00:12 泸县 已转交 -
3
2015-03-20
09:49:05 泸县 已受理 -
4
2015-03-26
11:22:19 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03-26 11:22:19
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回复
网友“莫言不言”,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农民工参保政策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文件精神,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2014年起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政策规定,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能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
泸县是国务院确定的首批新农保试点县,从2009年起开始实施新农保参保缴费。信访人是1967年1月出生的人员,属制度实施时,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情况,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咨询人于2012年参加新农保,参保时间也只能确定为2012年1月,按政策规定不能往前补缴。
如有疑问,详情请咨询泸县社保局居保股,咨询电话:8191101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