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新物业管理办法出台后 小区收取装修管理费的是否有依据?
- 问政网友:WANGWEI01
- 问政对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提问时间:2015-03-21 10:42:44
《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管工作。因此冒昧的打扰下,咨询一个问题:新物业管理办法出台后,小区收取装修管理费的是否有依据?
去年,国家和省里相继出台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7月10日起,我市也颁布施行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0号),其中,不论是国家,还是省市级,都没有采用原来建设部110号令(当然也包括我市出台的旧的规定)中“装修管理费”的提法,而是更加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在装修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包涵在了前期物业服务中的项目,同时,《泸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泸住建函〔2012〕482号里面,各级物业公司服务标准里,也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有房屋装修管理的义务,同时按照承担义务的多少还进行了分级,那么既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反而将其取消,我市的各项规定要明确做出了要求,那么是否我就可以认定为,在2014年7月10日后,按时缴纳物业费并装修进场的业主,物业公司本身就有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的装修管理的义务,而不再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几百,甚至上千元的额外的装修管理费呢?
那么,2014年,7月10日以后,物业公司依照已经废止的管理办法及龙马潭区物价局2013年在市里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关于《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说法及标准收取的装修管理费是否该退还给业主呢?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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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1
10:42:44 WANGWEI01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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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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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08:38:2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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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3
18:42:45 WANGWEI01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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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回复时间:2015-03-26 08:38:24
网友您好,按照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为此,各区县制定的《关于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其中包括装修期间装修服务费收费标准。

